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
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及甲○○共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各處
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