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0一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被告與告訴人 游如慧 係同居男女朋
友,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等事實外,餘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