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七О二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丁○○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