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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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吳瑞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南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