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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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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