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七)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七)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七)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1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3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18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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