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重上更(六)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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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重上更(六)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㈥字第661號上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蔡清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莊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