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九)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仁俊 上訴人即被告 廖家麟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重上更(九)字第74號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仁俊、廖家麟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蕭仁俊、廖家麟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判處罪刑,其均不服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經本院送第三審上訴時以其犯該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8年2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5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5月12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