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整字第4號聲請人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4樓代理人 李郁芬 律師
潘正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得文 會計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優仕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號2樓之4,聯絡電話:
(00)00000000)為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陷於經營危機,有停業之虞,惟公司顯有重整再生之可能,爰聲請公司重整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284條規定,徵詢各相關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該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及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調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該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為是否准許重整聲請之參考。經審酌臺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資料,並詢問主要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東臺北分行、交通銀行臺北分行、華僑銀行大安分行及聲請人均無意見後,爰依法選任張得文會計師為本件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