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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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丁○○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丁○○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甲○○、丁○○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至95年3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林瑞斌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