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八)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八)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八)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家麟 指定辯護人 簡旭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家麟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廖家麟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9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8月13日第5次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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