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 律師
乙○○被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
胡智忠 律師 李育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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