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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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尤挹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將其收押,並先後於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九月五日,裁定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起,各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陳欽賢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