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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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嘉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被移送人   李國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2年8月15日嘉民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李國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8月9日19時30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溪口鄉溪西村157線12公里300公尺處土地公
廟旁。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李國榮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查獲。
(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調查筆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單、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詢單各1份及偵訊
錄音帶1捲可證。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次數、行為態樣、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莊良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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