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642號
原   告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前
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572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9萬0,336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58萬9,8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