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徐木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游慧玲詹木川 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對本院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確為游慧玲、詹木川二人,此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
稽,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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