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1號
抗 告 人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住同上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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