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1號
抗 告 人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住同上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
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