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040號
原 告 允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麗
訴訟代理人 陳錦源
被 告 曹爾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在彰化,原告因被
告侵權行為損害慘重,若須至鈞院應訴,所費時間金錢心力
甚鉅,爰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係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即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後,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而繫屬於本院審理,依
上揭規定本院非無管轄權。原告雖聲請移送管轄至侵權行為
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然該侵權行為地法院依法非
專屬管轄法院,且本件既已繫屬於本院管轄審理,除兩造另
有移轉管轄之合意外,尚難僅依一造聲請移轉法院管轄。是
本件原告片面聲請移轉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尚非有據
,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依法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