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載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10.02│95.07.23│95.07.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年偵字第23285號│95年毒偵字第4202號│95年毒偵字第420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易字第3528號│96年上訴字第183號│96年上訴字第183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19│96.02.07│96.02.07│├─┼─────────┼──────────┼──────────┼──────────┤│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易字第3528號│96年上訴字第183號│96上訴字第1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3.05│96.03.08│96.02.07│├─┴─────────┼──────────┼──────────┼──────────┤│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項第3款│10第1項│10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與編號2、3為數罪併│││││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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