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載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於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且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依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而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刑法第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違背安全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拘投59日│├───────────┼──────────┼──────────┤│犯罪日期│91.01.13與│91.10.21│││91.08.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字第3167號│91年偵字第2076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1年上易字第1889號│91年中交簡字第2067號││實├─────────┼──────────┼──────────┤│審│判決日期│91.11.12│91.11.11│├─┼─────────┼──────────┼──────────┤│確│法院│台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1年上易字第1889號│91年中交簡字第20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11.12│91.12.16│├─┴─────────┼──────────┼──────────┤│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拘役29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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