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號部分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號部分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分述如下:
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
「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關於附表編號1號部分,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另就該條第2項部分而言,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已明文規定其適用新舊法之標準為:「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1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5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按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列之罪,均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且該3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故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
2項、第1項、第12條、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現行法及修正前法)、第2項(修正前)、第
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3號減刑部分,不得抗告。
其他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01.01│95.07.06│95.07.06│├────────┼──────────┼──────────┼──────────┤│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5年│臺中地檢95年│臺中地檢95年││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373號│毒偵字第4564號│毒偵字第3944號│├───┬────┼──────────┼──────────┼──────────┤│最後事│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實審│案號│95年上訴字第2544號│96年訴字第183號│96年上易字第291號││├────┼──────────┼──────────┼──────────┤││判決日期│95.11.29│96.01.31│96.02.27│├───┼────┼──────────┼──────────┼──────────┤│確定│法院│台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判決├────┼──────────┼──────────┼──────────┤││案號│95年上訴字第2544號│96年訴字第183號│96年上易字第291號││├────┼──────────┼──────────┼──────────┤││確定日期│95.12.18│96.02.26│96.02.27│├───┴────┼──────────┼──────────┼──────────┤│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96│合│合│合││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5月│4月│3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1、2、3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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