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振隆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振隆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振隆因犯傷害致死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