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花蓮縣○○鄉○○村○○路○○號)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甲○○於民國96年8月間與母親吵架後,即離家不知去向,至今杳無音訊,並自96年8月26日起,經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乃聲請死亡宣告,案經本院於106年6月14日准以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外網),且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新城鄉戶政務所聲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簿、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國(境)資訊查詢服務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花蓮縣警察新城分局106年3月9日新警防治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監在押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及e化勞保局WebIR系統查詢資料各1件為證,並有太平洋日報1件在卷可佐(以上資料均顯示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甲○○於96年8月26日失蹤,計至103年8月26日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