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振隆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振隆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有關羈押之處分(包括延長羈押),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曾振隆(下稱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不服本院判決上訴最高法院中。被告因犯上開傷害致死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3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7年6月25日,
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三、查被告因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死刑,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業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於卷宗及證物移送最高法院前,本院經訊問被告,並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經本院判處前揭重刑,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為確保刑之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應自
107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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