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吳金吉 兼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被上訴人 吳聲祥
謝元寶 梁天順 謝梅蘭 即 鍾美歧 吳上淵 吳上榿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焦治生 被上訴人
緯衡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逸 被上訴人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鐘振強 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2月13日通知限令於本院新院平民廉105訴46字第35
529號函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通知已於106年12月19日送達,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13號裁定、本院前開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