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0號上訴人 侯彥坤 即原告指定送達:台南郵政36-32號信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 陳秀容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9,578元【計算式:21,700元×166.34平方公尺=3,609,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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