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祐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灥遊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95,1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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