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祐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灥遊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95,1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