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克豪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肆佰捌拾叁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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