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7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任峻鋒 即任 豫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2月22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更名前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Y現金卡,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被告自106年7月31日起未依約履行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本金新台幣(下同)18,
902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利息等語,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暨卡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表、交易紀錄一覽表及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為自認,
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由被
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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