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67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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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673號
原 告 建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翔
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67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12月17日下午4時15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8,458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38,458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簽有承攬契約(本院卷第31-49頁),原告
完工後,被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
述契約書及請款單、發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准許
,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