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鄭惠萍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萬元後,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九五一
八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桃簡字第一
九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
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
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
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
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亦有最高法
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請求撤銷其與相對人間之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1970號受理在案
,為免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
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08年度司
執字第95182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
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5182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08年
度桃簡字第19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是聲請
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㈡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
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認宜由聲請人為相對人
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方得停止上開執行程序。又本件相
對人係聲請對聲請人為金錢債權之執行,則其因停止執行可能
遭受之損害,應以其延宕收取債權期間所生之利息損失為度。
㈢本件相對人於上述執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
:新臺幣(下同)273,758元,及⑴其中7,035元自民國104
年3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75%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⑵其中250,844元自10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⑶其中8,218元自104年3月18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則相對人於聲
請人108年12月6日聲請停止執行之時所得受償之執行債權總
額,應為本金273,758元、利息262,6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程序費用2,194元,共計539,
112元。又聲請人提起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係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案件,且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之明文,應為其債權本金金額即273,758元,不得上訴第三審
,本院審酌上揭債務人異議之訴案情尚非繁雜,經參考各級法
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第一審及第
二審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2年,以此加計行政作業期間後,
應可推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之期間為
3年。故相對人因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可能遭受之損害
,即為其債權總額未能即時獲償時,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
算之利息損失80,867元(計算式:539,112元×5%×3年=
80,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取其概數,酌定聲請人應供
擔保之金額以80,000元為適當,於其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
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冠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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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類別│本金│起息日│終止日│給付基數│年息│給付總額│
│號││(新臺幣)│(民國)│(民國)│(以分數表示,││(新臺幣)│
││││││單位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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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7,035│104/3/3│104/8/31│(0+182/365)│18.75%│657.72│
├─┼──┼─────┼────┼────┼───────┼────┼──────┤
│2│利息│7,035│104/9/1│108/12/6│(4+98/365)│15%│4,504.33│
├─┼──┼─────┼────┼────┼───────┼────┼──────┤
│3│利息│250,844│103/12/3│108/12/6│(5+5/365)│20%│251,531.24│
├─┼──┼─────┼────┼────┼───────┼────┼──────┤
│4│利息│8,218│104/3/18│104/8/31│(0+167/365)│18.75%│705│
├─┼──┼─────┼────┼────┼───────┼────┼──────┤
│5│利息│8,218│104/9/1│108/12/6│(4+98/365)│15%│5,261.77│
├─┴──┴─────┴────┴────┴───────┴────┴──────┤
│總計:新臺幣262,6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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