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4125號
原   告 康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平良
被   告  楊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
枚及號牌貳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在卷可稽,本院
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5月23日簽訂台北市計程車客運
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由原告提供車牌號
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1枚及牌照2面(下稱系
爭行照、牌照)予被告使用,並約定被告不得將車輛交予第
三人駕駛。詎被告將系爭車輛交予未具有有效計程車駕駛人
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原告已依約通知被告終止契約,
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行照、牌照等語。並聲明:㈠如
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
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臺北市政府交通
局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為證,被告復未
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是原
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行照、牌照,自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行照、牌照,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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