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護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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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41號

抗告人

即關係人

暨受安置人

之生母丁(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附對照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件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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