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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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11號

聲請人 羅傳文

相對人 羅江雪霞 (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5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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