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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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11號
聲請人 羅傳文
相對人 羅江雪霞 (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5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