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38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黃良俊
被 告 劉士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516元,及其中新台幣15,523元,自民
國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
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