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婕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萬9,3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
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