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