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三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 陶冶民 右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二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本案自檢察官偵查中起,從無逃亡或有足認逃亡之虞等情形,且所犯之罪嫌,尚有待最高法院之釐清;既命聲請人繳納保證金,同時又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不啻三重強制處分,是否過於苛刻;又聲請人已離僑居地一年多,夫妻相隔兩地,感情有出軌之跡象,亟想回家探視,與親人能有短暫之團聚,待探視完畢即刻返回台北限制居住之處所,決不違誤,請解除出境之限制云云。
二、經查被告陶冶民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罪嫌重大,經提起公訴,其涉案情節重大,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在案,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認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聰明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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