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二)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林勤綱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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