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抗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抗國字第五號
聲請人乙○○右當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年度再抗國字第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再審顯無再審理由者,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年度再抗國字第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無非以該裁定就聲請迴避意旨為裁判,有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裁判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然查該裁定中並無隻字片語論及聲請迴避意旨之事,有聲請人所附之該裁定影本存卷可參,故聲請意旨所指之再審理由,顯不存在,依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呂太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