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43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鄧文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文傑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9,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並應
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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