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4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沈月貴
被   告  黃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岡簡字第424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
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零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消
費明細表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欠款為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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