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3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月淑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零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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