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98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王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五
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