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97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97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林紀威
       吳志明
被   告  林國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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