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丁○○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賭具麻將壹副、搬風骰子壹顆、骰子叁顆、賭資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度偵字第5770號被告乙○○、甲○○、丁○○、丙○○等賭博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7年5月31日期滿,扣案之物(如96年度保管字第1756號贓證物品清單所示之麻將1副、搬風骰子1顆、骰子3顆、賭資新臺幣1,830元),為被告乙○○等4人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乙○○等4人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