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32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許峻鳴 律師????? 劉金玫 律師????? 許進德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未經許可,寄藏手槍,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應沒收數量」欄所載之物均沒收。
丙○○未經許可,持有手槍,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十「應沒收數量」欄所載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彈,不得為他人受寄代藏,竟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在嘉義縣東石鄉蔦松村下蔦松四十九之四號住處,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王玉卿 」之友人委託,代為藏放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均具有殺傷力之手槍一枝、子彈共三十五顆,並將上開手槍、子彈攜至其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段五二二之十號住處藏放,迄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為警前往上開住處執行搜索而遭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均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子彈。
二、丙○○亦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枝、子彈,竟自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持有如附表編號四至十所示、均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枝共三枝、各式子彈合計五十五顆,迄九十六年五月三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許,始在臺北縣新莊市○○街○○○號「憶難忘茶室」為警查獲,並在丙○○駕駛之9120-JB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編號四至十所示、均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枝、子彈。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丙○○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其二人為警查獲時扣得之如附表所示槍枝、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鑑定,其結果為:附表編號一所示槍枝,係加拿大DAC廠394型口徑9mm制式手槍(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有殺傷力;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子彈,分別係口徑9mm之制式子彈及制式霰彈,經實際試射結果,皆可擊發,均具有殺傷力;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槍枝,乃捷克CZ廠75型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具殺傷力;附表編號五所示槍枝,係仿造衝鋒槍製造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有殺傷力;附表編號六所示槍枝,為中共製12GAUGE制式霰彈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亦具殺傷力;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子彈,則分屬制式子彈、土造子彈及制式霰彈,經實際採樣試射,均可擊發,皆具有殺傷力乙節,有被告二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刑鑑字第0960066958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三四頁),復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槍枝、子彈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二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按附表編號五之仿衝鋒槍製造之槍枝,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另附表編號六所示之霰彈槍,核屬獵槍,業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內授警字第0九一00七五七八四號函釋明確。故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核被告丙○○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第八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獵槍及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以及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被告乙○○以一行為同時寄藏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手槍、子彈而觸犯前述二罪名,被告丙○○亦以一個持有附表編號四至十所示槍枝、子彈之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分別從重之未經許可寄藏手槍罪及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處斷。被告丙○○所持有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槍枝,並非制式衝鋒槍,而係仿衝鋒槍製造之槍枝,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業經前述槍彈鑑定書記載明確,檢察官起訴書誤認該槍為衝鋒槍,容有未洽,應予更正。又被告丙○○持有如附表編號四至十所示槍枝、子彈之時間,為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業據被告丙○○於偵查中供陳明確(見偵查卷第五十八頁、第一六九頁),起訴書認被告丙○○自不詳時間起持有本案槍彈,亦稍欠明確,應予補充。爰審酌被告二人均素行非佳,所受寄或持有之槍枝、子彈數量頗鉅,殺傷力強大,對社會治安造成高度潛在風險,惟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檢察官對被告丙○○求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千萬元,稍嫌過重,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應沒收數量」欄所示之槍枝、子彈,皆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試射擊發之子彈,因失去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爰不併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甲○○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溫祖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原扣案數量│應沒收數量│附註│├──┼──────────────┼─────┼─────┼─────────┤│一│加拿大DAC廠394型口徑9│一枝│一枝│編號一至三為被告蔡│││mm制式手槍(含彈匣一個,槍│││天生遭查獲之物。│││枝管制編號:00000000││││││59號)││││├──┼──────────────┼─────┼─────┼─────────┤│二│口徑9mm制式子彈│三十四顆│十九顆│其餘十五顆業經試射││││││擊發,已不具子彈之││││││功能,非違禁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三│口徑9mm制式霰彈│一顆│無│業經試射擊發,基於││││││同上理由不併予宣告││││││沒收。│├──┼──────────────┼─────┼─────┼─────────┤│四│捷克CZ廠75型口徑9mm制│一枝│一枝│編號四至十為被告鄭│││式半自動手槍(含彈匣一個,槍│││義憲遭查獲之物。│││枝管制編號:00000000││││││60號)││││├──┼──────────────┼─────┼─────┼─────────┤│五│仿造衝鋒槍製造之可發射子彈具│一枝│一枝│無。│││有殺傷力之槍枝(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961號)││││├──┼──────────────┼─────┼─────┼─────────┤│六│中共製12GAUGE制式霰彈│一枝│一枝│無。│││槍(槍枝管制編號:11020││││││33962號)││││├──┼──────────────┼─────┼─────┼─────────┤│七│口徑9mm制式子彈│十一顆│七顆│其餘四顆業經試射擊││││││發,已不具子彈之功││││││能,非違禁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八│具直徑8.7mm金屬彈頭之土│三顆│二顆│其餘一顆基於同上理│││造子彈│││由不併予宣告沒收。│├──┼──────────────┼─────┼─────┼─────────┤│九│具直徑8.8mm金屬彈頭之土│三顆│二顆│其餘一顆基於同上理│││造子彈│││由不併予宣告沒收。│├──┼──────────────┼─────┼─────┼─────────┤│十│12GAUGE之制式霰彈│三十八顆│二十五顆│其餘十三顆基於同上││││││理由不併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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