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世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王世宗前於民國111年5月19日等因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8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111年5月19日遭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897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憑;同日遭警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14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8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2610D027、2610D028、2610D029、2610D030、2610D031、2610D032、2610D033、2610D034、2610D035、2610D036、2610D037號)等在卷可憑(該等毒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原於被告涉嫌販毒案件中聲請本院沒收,經本院於111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中認定上開毒品業據被告陳述係為自己施用毒品所用、無證據顯示與販賣有關而未宣告沒收,本院上述判決並已確定),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0
海洛因
2包(含包裝袋2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驗餘淨重合計0.62公克)
0
海洛因
2包(含包裝袋2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驗餘淨重合計0.55公克)
0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驗餘淨重0.88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5660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7091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5839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5976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5480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5640公克)
0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923公克)
0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5805公克)
0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5976公克)
0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6097公克)
0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05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