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景華選任辯護人吳弘鵬律師
陳妍伊律師 黃鵬達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景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湯景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因本件火災造成6人死亡及建築物、機車燒燬,致生重大公共危險,且依卷證顯示被告尚涉嫌預先調整現場監視器拍攝角度、掩飾容貌及丟棄案發時所著衣物等舉措,有事實足認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5年5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5年8月15日訊問被告後,認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裁定自105年8月19日延長羈押2月,嗣於105年10月13日羈押期限屆滿前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裁定自105年10月19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5年11月30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卷內全部事證,認被告仍屬涉犯前開罪嫌重大,其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諸被告尚涉嫌於案發前預先調整現場監視器拍攝角度、掩飾容貌、事後丟棄案發時所穿著衣物等舉止,及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況被告所涉犯行復屬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及為確保日後審理或執行程序之順遂,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應自105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其母親年事已高無人照顧,及其因罹患椎間盤突出需開刀治療等為由請求交保,惟此並非同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至被告以其經臺北看守所醫生診斷出右背部有腫瘤為由需保外就醫部分,業經被告及其辯護人具狀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已分案(105年度聲字第5180號)處理,待臺北看守所函覆相關病歷資料後另為准駁之裁定,特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志峯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