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5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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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一號
上訴人 施孝瑋 被告丙○○
甲○○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一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一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施孝瑋自訴被告丙○○、甲○○、乙○○共同犯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營利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嫌。但經原審調查審認之結果,認均不能證明被告等犯該罪名,因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等均無罪,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詳為說明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謂:上訴人所拍攝之照片,依法享有著作權,被告等從事編輯多年,處理圖片,自應慎重,未經查明,即擅自使用,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不確定故意等語,係就原判決已詳為論斷與說明之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執,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上訴人一再指訴被告等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不確定故意,但為原判決所不採,原判決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說明不予採信之理由,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此未加說明,殊有誤會。其上訴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而有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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